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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三包法规定_皮鞋“三包”期为90天

时间:2024-10-10 20:38:14 浏览量:

  9月上旬,先后有7位消费者咨询:从9月起实施的《青海省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鞋类规定有什么主要内容?鞋类“三包”期为多久?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青海省皮鞋“三包”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以及为什么出台《鞋类规定》等。

  省消协秘书长王俊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青海
省皮鞋“三包”管理办法》明显滞后,远远不能满足形势需要,同时消费者对鞋类质量投诉较多,为此从去年起,省工商局、省消协用了一年多时间,在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借鉴外地经验在这个《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商品质量责任,防止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提高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并已得到了中国消协充分肯定。

  《鞋类规定》规定:皮质鞋“三包”期为90日,皮质童鞋“三包”期为60日,非皮质鞋的“三包”期为30日。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出现鞋底、内网眼、帮面、帮底断裂、泛硝、前帮松面、主根或包头变形者给予更换。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仍存在同一问题,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销售价10%至30%退款给消费者。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鞋类规定》还规定:鞋类“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所占用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对修理的项目和时间,应在售后服务卡或信誉卡上如实登记,如不按规定登记,则依消费者反映的情况为据。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即无有效购物凭证的;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超过“三包”期限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据悉,自《鞋类规定》实施之日起,1996年4月18日实施的《青海省皮鞋“三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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