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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什么是居住权登记)

时间:2024-05-01 17:53:47 浏览量: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居住权怎么登记

登记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准备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应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而后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产生后有什么影响

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

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

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

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笔者认为,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的争议问题,也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新的影响。

3、居住权设立是否适用家事代理

居住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产生,一般设定的居住权期限都比较长。那么,对夫妻共有的住宅设立如此重大的权利负担,是否适用家事代理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争议。如配偶一方想要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其他亲属设置永久居住权,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设置的居住权的效力问题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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