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7青岛楼市政策 你都经历过么?
2017的青岛楼市,可谓热闹非凡,“调控年”、“戏精年”等关键词是业内对整个2017年青岛楼市的总结。自2017年3月中旬起,限购、限贷、限售、限价……无不成为青岛楼市的代名词。而这些,深陷其中的你,又有着怎样的感同身受!
【3月16日起 非本市户籍限购一套】
3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并于3月16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中对限购内容做出如下要求: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原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3月16日 青岛公积金首付比例调整】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3月16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
【3月31日起 青岛执行认贷又认房 产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
3月30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并于3月31日起实施。通知确定:一是在本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二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
【4月2日 青岛土拍“限地价竞房价”政策】
4月2日,青土资房告字[2017]405号土拍文件中,要求4幅土地搭配出让,并首次提出“当竞买报价达到或超过限价后,网上土地竞价中止,转入网下竞商品房销售价格”。
【5月1日起 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限制条件】
新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取消了部分限制条件,完善简化了部分提取要件,让职工提取公积金更加便利。
所取消的限制条件包括:一是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房屋坐落地与职工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的限制条件。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二是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取时间限制。三是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5月11日 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2017年5月11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引人注目的新规便是“限价”,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作了严格要求。
对于涨幅明显高过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阴阳合同”和捆绑车位等,即对于含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方案审核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将房屋的毛坯价格与装修标准分离,同时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明确毛坯单价、毛坯总价和房屋全装修总价,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同时,不得强制捆绑车位或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变相抬高房价。
【6月1日起 青岛多家银行取消房贷折扣】
在2017年年初,首套房贷利率折扣可达八五折,5月份,优惠幅度缩减至九五折。6月1日起,青岛多数银行首套房贷进入基准利率时代: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中的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等,均在同一天宣布对首套房贷执行基准利率,同时,光大银行和兴业银行首套房贷出现上浮,幅度分别为5%和20%。进入8月份,银行“钱袋子口”再度收紧,工商银行等将首套房贷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中信银行上浮20%。且审批时间在1到3个月之间不等,最长者达到6个月。2017年12月,青岛首套房商业贷款利率上浮10%现已成为常态,有少数银行上浮20%,二套房则多数上浮15%以上,亦有银行执行上浮基准利率25%。同时,放款周期也出现延长,甚至长达半年。
此外,当下房贷的门槛申请也相对较高,除了对申贷人个人征信、经济情况有严格考察,部分银行还对二手房进行了停贷,或者首套如为二手房利率需要上浮20%,也有银行目前仅审批购买合作房企的贷款者申请。此外,不承诺放款时间、排队放款也是当下存在的普遍现状。
【7月12日 青岛土拍“限地价竞自持面积”政策】
7月12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即土储告字[2017]6号土地出让公告,规定“当竞买报价达到或超过限价后,网上竞价中止,转入网下竞普通商品房现房销售面积(普通商品房现房销售面积限定面积为5万平方米),当有竞买人承诺现房销售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转入竞商业、商务办公部分的合理自持面积。”这是青岛土拍市场首次提出“限地价竞自持面积”。
【7月25日 青岛土拍“限地价网下现场抓阄”政策】
7月25日,高新区出让的4宗地块中提到,当竞价超过限价时,网上土地竞价中止,转入网下由公证处现场抓阄的方式。
【7月 青岛开展房地产专项整治 严查房企中介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工作,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局、物价局联合,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以下行为:1.违规代理销售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以及禁止交易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甚至进行合同诈骗;2.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3.竞相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抬高房价等;4.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在网签合同价款以外要求购房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达到涨价的目的;5.伪造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等规避限购限贷政策;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于房地产企业,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订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发卡排号,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拖延上市、变相捂盘,造成旺销的假像,达到涨价的目的;2.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3.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甚至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收取未标明的费用;4.将商品住房按申报价格出售,但要求购房人必须高价购买车位(库)、储藏室、装修等借机抬高房价;5.一房两卖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为了专项整治行动的推进,全市成立市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市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8月21日 青岛购租并举政策出台 细化开发商自持商品房租赁】
8月21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中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土地出让时,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通知中明确指出土地出让时,招拍挂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9月28日 青岛土拍首提“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
9月28日,平度市区出让的四宗商住用地中提到,设限价,当竞买报价达到或超出限价时网上土地竞价中止,转入网下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这是青岛市土地拍卖公告中首次提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也是平度市土地拍卖市场首次引入“熔断机制”。
【9月30日 调整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9月30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住房有效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快落实供地计划;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价格;加快住宅项目施工进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适当调整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10月28日 土地拍卖禁止“穿马甲”】
10月2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两宗商住用地均设置“限地价竞房价”,同时首次提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买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宗土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竞价活动。”也就是说,禁止开发商利用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竞拍以增加拿地几率的行为。
【11月3日 严禁“首付贷”】
11月3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禁互联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
【12月29日 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要求,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职工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机制,从严查处房产开发企业阻止或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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