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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高碑店楼市限购政策:外地户籍限购一套

时间:2024-05-21 11:42:30 浏览量:

2017年4月河北省保定高碑店市出台楼市限购政策《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对非本地户籍家庭购房套数和首付比例做出限制。同时出台《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以规范房地产市场。

高碑店市限购政策重点: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三套商品住房,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高碑店市楼市规范政策重点:

严格掌控土地供应;严格依法开发建设;严格预售许可制度;严格规范交易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格“黑名单”制度;严格遵守市场规则。

高碑店市位置:

地处北京、天津、保定三角腹地,环首都京津经济圈,是京南保北重要的工业城市。

附:政策原文(来源:高碑店市政府网站)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保定市对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房地产业涉及上下游产业广、关联性强、敏感度高,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认识住房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严格落实部门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强化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商制度

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各副市长为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国土局、执法局、规划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宣传部、信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协调推进市场调控工作。

三、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三套商品住房,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打击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商品住房合理价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向好发展。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核准和动态监管

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开发企业必须按政府限定的预售价格将预售房源按套分别定价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备案核准。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涨幅,完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按备案价格销售,市物价局对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备案价格销售的行为从严查处,同时物价部门设定价格涨幅区间,超过限定时段(暂定6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涨幅调整住房销售价格,房产部门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合同备案。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质的处罚。

八、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将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楼盘基本情况、可售房源、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人为制造市场火爆的行为,视情节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九、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高碑店市全域。

十、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2017年4月5日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掌控土地供应。坚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市区内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破产、改制、搬迁企业签订土地征收、转让协议。

二、严格依法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从严查处。

三、严格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严禁进行项目宣传,严禁以高息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融资,严禁以发售VIP卡等方式变相预售。

四、严格规范交易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主动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对不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国土、规划、行政执法、房产、市场监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违法预售、违规交易、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坚持常态化、长时期联合执法,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六、严格“黑名单”制度。各部门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应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或规划手续违法售房和“一房多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列入“黑名单”,清出房地产市场,5年内取消市区土地竞买资格。

七、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房地产销售属市场行为,业主购买房产属于经济生活范畴。如市民购买“五证不全”房产,出现后续问题和纠纷应遵照市场规则依法解决,政府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杜绝非法交易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予以监督。

举报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6390299;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6396781;

市行政执法局:6396607;

市房产管理局:283653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市公安局:110;

市物价局:12358;

市建设局:639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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