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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经济适用房发展历程与申请条件

时间:2024-05-23 21:04:37 浏览量:

烟台市实行经济适用房已经有10年了,现在正在研究将经济适用房等“三房合一”,取消经济适用房,具体时间还没有公布,现在申请经适房的条件是什么,让房天下告诉您经适房的发展历程和申请条件。

烟台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2012年:烟台市再次放宽保障住房申请条件,将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上限调整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含),下限调整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高于4560元。

2011年:烟台市放宽了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年龄也由28周岁放宽到25周岁,惠及近一万名中低收入者。

2007年:市政府颁布“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确定“十一五”市中心区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万套、80万平方米。

2006年: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联动建设机制,当年未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2003年:2003年烟台市区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市中心区统一规划了锦绣新城一、二期经济适用住房,此后每年都完成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量。也就是说,从2003年起,烟台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迎来黄金时期,并连续多年将保障房建设列入政府为民服务实事,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

1993年:早在1993年,烟台市就已经开展保障性住房工作。烟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起步于1993年的安居工程。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烟台市规划了福安小区。由当时的烟台市建委组织建设4296套安居工程住房。建成后,当时的烟台市房管局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均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二)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只能在本市申请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进行申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其中,家庭成员现有或曾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无房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上年度收入为准);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表;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无房证明和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受理申报登记材料后,应当按程序初审并汇总上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的资料,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在芝罘、莱山两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且已登记入库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愿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与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动的,需另行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受理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整理,一并报送区房管部门。

(三)录入。区房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应当在5日内将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房管、民政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区房管部门根据市区房产管理体制划分,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实地调查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轮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

(六)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在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七)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的购房证明,标注顺序号,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发放给申请人。

(八)销售。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区房管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组织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并及时将供应情况明细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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