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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成都市出台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3 21:44:48 浏览量:

12月6日,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日出台。《办法》共23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以及对实施单位的准入要求,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工程的实施流程和有关资料等。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历史建筑保护是一个从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到修缮利用的系统工程,而修缮和装饰装修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引导和规范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活动,对于全面做好历史建筑的风貌保护、安全使用和后续利用至关重要。

历史建筑修缮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历史风貌

鼓励研究和应用修缮新材料和新技术

《办法》提出,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原则,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历史风貌。

在修缮要求方面,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遵守保护与利用导则、保护图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办法》提出,鼓励研究和应用修缮新材料和新技术,提高历史建筑修缮效果和历史建筑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物理性能。

此外,《办法》还对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禁止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禁止违反保护图则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景观照明、空调外机、遮雨(阳)蓬等外部设施;禁止擅自在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风格;以及禁止其他危害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在消防安全方面,修缮和装饰装修中涉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的,应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房管部门根据历史建筑的区位、环境、使用现状等实际情况,按照一建筑一策原则,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界定责任主体

创设修缮和装饰装修代理措施

历史建筑产权关系复杂,既有直管公房、单位产,也有集体产、混合产,明确修缮和装饰装修的责任主体是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由保护责任人作为责任主体。保护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对于多人共有的历史建筑,《办法》建立了修缮和装饰装修代理人制度,经全体所有权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作为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代理人。

《办法》对保护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承担历史建筑安全使用、维护修缮的保护责任,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明确流程

先进行方案设计和申报经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将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应急维修、局部修缮、全面修缮、装饰装修、迁移保护6类。目的是使各项管理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还提出,历史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和申报,经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需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历史建筑的修缮工程的办理流程依次为:列入年度计划、设计修缮方案、修缮方案申报、修缮方案审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应急维修工程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制定方案的,保护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方案申报。

此外,根据《办法》,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保护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类型等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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