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什么是盈余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和使用。盈余公积金主要用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金有什么作用
1、弥补公司亏损: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时,由企业自行弥补,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且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使用公司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转增公司资本:企业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将盈余公积金按照股东原本的持股比例来转增资本,并且转增资本后所留下的盈余公积金的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分配股利:企业当年若没有利润,原则上是不可以分配股利的,但为维护自身信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4、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盈余公积金是企业留存利润的一部分,可以让企业用于投资新项目或者扩大生产规模。
盈余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1、公益金专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买和建造宿舍、托儿所、理发店等。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只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均已取消。
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型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净利润(减去以前年度亏损)的10%。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当累计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计算法定盈余公积基数时,不应计入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采用资本公积金的股份制企业的股本不属于股息或红利分配。个人取得的股本金额将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属于股息红利分配。个人取得的红股金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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