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 四类房产可免明年元旦施行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宁夏出台房产税征收细则,银川装修网了解,此项政策房产税征收将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实,2018年元旦正式施行。
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计算税率为1.2%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新房自交付使用后次月起计征
《细则》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产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则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另外,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细则》明确,房产税将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附《细则》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银川装修网为大家带来的银川市房产税征收最新消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自:新浪新闻
其他文章
- 主卧带卫生间好吗
- 主卧放一个床头柜化解 床头柜放一个怎么化解
- 买了房子可以退房吗?哪些情况下购房之后可以退房
- 买二手房是先付款还是先过户
- 大功率电器定义 什么叫大功率电器
- 小米指纹锁怎么换电池?小米智能锁换电池方法
- 马桶咕噜咕噜往上翻怎么解决
- 买地下车位注意事项和手续 买地下车位怎么选择
- 买房个人贷款最多能贷几成
- 买房中介和售楼处哪个便宜
- 买房买哪个楼层好一些?买房一般选哪个楼层比较好
- 买房交首付后多久网签
- 买房公证是什么意思
- 买房印花税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 买房后还能加名字吗
- 买房征信是什么意思
- 买房是先交首付还是先办贷款
- 买房网签流程是什么?一般要多久才可以签?
- 买房贷款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 买房贷款能用别人的公积金吗
- 买房需要哪五证齐全
- 买房首付是什么时候交
- KOHLER DECO科勒定制+ 打造别样的聚会
- 买房首付比例
- 买房验资100万什么意思
- 买房验资是什么意思,具体流程是什么
- 买靠前套房子要交多少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 乳胶枕多久更换一个
- 乳胶漆一公斤能刷多少平米
- 乳胶漆干了颜色会变深还是变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