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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交易个税20%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7-19 22:02:20 浏览量:

后期交易个税20%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以(转让)交易价格减去取得(购买)价格的差额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还可以扣除购买时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时交纳的相关税费。

房子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1、若所售房屋居住满5年

若是你所售房屋是自己家庭在省内唯一住宅,且已居住满五年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所售房屋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就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纳税等合理费用)×20%。

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唯一:的房子,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原契税以及相关税费合计70万元。

购房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2、若所售房屋是受赠后再卖出的

若是你所售房屋为他人赠与的房产,即受赠后再卖出的,那么也是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就是: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的收入-受赠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3、若所售房屋继承的房产

若是所售房屋为继承的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是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就是:个人所得税=(总价-上次成本价)×20%(继承人取得房屋后,满足以家庭为单位在省内满五唯一条件,可免征个税)。

关于征收个税相关政策

早在1999年,卖房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收“个税”。但一直是“自愿申报”,而不是“强制征收”。

直到2006年8月1日起,国税发[2006]第108号正式规定,卖房必须缴纳“个税”,且明确税率与计算公式: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这个征收办法沿用至今,有兴趣可以看看历年“个税”征收的政策。

1、1999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简称,财税字[1999]278号。全称是《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要征收“个税”,但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

3、2006年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此税正式由“自愿申报”变为“强制收缴”。

国税发[2006]第108号规定也明确,“个税”按照“利润”征收,即“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二手房买卖中,征收“个税”,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否“满五且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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